号: 003156406/202503-00062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5-03-25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3-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政〔2025〕9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

作者:祁门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26 10:21 信息来源: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祁政〔202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护我县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水生生物保护区

1.禁渔期:阊江祁门县段及其支流(不含祁门县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新安江祁门县段及其支流(不含安徽黄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41日至630日为禁渔期,秋蒲河祁门县段及其支流41日至7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含垂钓)。

2.水生生物保护区: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阊江主河祁山镇双河口至芦溪乡倒湖奥西电站大坝下游1.45公里处、大北水历口镇环砂两河口至芦溪乡倒湖与阊江主河接壤段河流)及安徽黄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及垂钓。

二、执法监督

1.在禁渔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渔业捕捞,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渔期内,倡导文明用餐,自觉拒食小河鱼,共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

3.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189559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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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docx祁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