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祁政〔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祁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征地缴费补贴标准,依据土地被依法征收时祁门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结合祁门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亩1.8万元,筹集范围为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变动、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县财政解决。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本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县政府《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祁政〔2008〕44号规定进行保障。
(二)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55-59周岁领待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2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待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60元。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积极稳妥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涉及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做好补贴对象名单审核、公示工作,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审慎开展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宣传,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历史现状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祁门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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