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309-0009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3-09-22 发布日期: 2023-09-22
发文字号: 祁政〔2023〕34号 性: 有效
标  题: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祁门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4512657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祁政〔2023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规定,现就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查湾省级自然保护区、燕山省级森林公园、大洪岭国有林场西武岭国有林场与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毗邻的山场为森林高火险区,其余区域为一般森林防火区。

二、规定森林防火期

101日至54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查湾省级自然保护区、燕山省级森林公园、大洪岭国有林场、西武岭国有林场、与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毗邻山场及其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的区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期,即:该区域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三、强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吸烟、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烧灰积肥、烧田塝、烧菜地、烧茶棵枝、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倡导安全、文明的生产用火和祭奠方式;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痴呆等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防止他们进山玩火和放火。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严格防灭措施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巡逻和监控,责任到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报告(报警电话:45126574513890110119),并及时组织人员上山扑救。

五、统筹部门协调

各乡镇村组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提高群众防火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密切关注森林火险等级,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将森林防火措施落实到村组,落实到人,形成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工作局面。

六、严肃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引发森林火灾的,或因防火措施不落实、扑救措施不得力,有关职能部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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