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起草了《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9月7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电话),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签署真实姓名(只受理书面意见,若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不予受理)。
地址:祁门县祁山镇中心南路林业大楼4楼森林防火事务中心,联系人:张淼望,联系电话:4512657。
附件:1.关于《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起草说明.docx
祁门县林业局
2025年8月8日
关于《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祁门县是安徽省重点林业大县,属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及Ⅰ级森林火险县,全县国土面积2257平方公里,林业用地面积305.6万亩,森林覆盖率88.64%,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农事用火、生产性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多,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增大,需切实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一轮防火期禁火令,起草了《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森林防火责任,违反禁火令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将追究纪律责任,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祁门县林业局
2025年8月8日
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4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烧香烧纸;
3.严禁吸烟、野炊、打火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炼山、烧木炭、烧茶棵枝、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塝杂草;
5.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使用枪械狩猎、施工爆破和实弹射击;
6.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4512657、4513890或119、110。
《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森林防火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的大事。我县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防火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火源管控,推动森林防灭火工作持续稳定向好,及时发布森林禁火令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县林业局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参照上一轮森林禁火令,起草了《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是依据现行《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发布。
1.《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三、主要内容
(一)禁火时间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4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烧香烧纸;
3.严禁吸烟、野炊、打火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炼山、烧木炭、烧茶棵枝、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塝杂草;
5.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使用枪械狩猎、施工爆破和实弹射击;
6.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4512657、4513890或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