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

作者:祁门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4-12-16 15:14 信息来源:祁门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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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轰轰烈烈的大跃进”运动中,根据中央的部署,安徽在全省范围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于是号称“三面红旗”之一的人民公社,便迅速在全国农村建立起来。9月上旬,祁门首先在历口试点,下旬全县普遍展开,月底便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其特点是“一大二公”“三统” “五调” ,并一度在组织上军事化、生活上集体化、行动上战斗化(称“三化”)。祁门原来的1镇29个乡的98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成立了城关、红旗(后改为金字牌)、历口、闪里、祁红5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俗称“大公社”),下设26个生产大队、100个生产队。短短几天时间,数万农民将家中牲畜、农具连同土地,全部交公,成了人民公社社员,人民公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是“政社合一”的领导机构。通过计划、生产、财务、物资管理,对生产全过程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生产大队为统一核算的分配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期间,公社及以下各级曾以“团、营、连、排”为建制,这便是所称的组织军事化。祁门全县组建为1个民兵师,以公社(大公社)为单位组建了5个团、26个营、98个连、820个排、3193个班,共有42632人。农业生产实行“大呼隆”的大兵团作战,名曰“生产战斗化”,多表现在兴修水利方面, 1958年兴修泗洲湾水库,竟动用了城关、金字牌两个大公社的大批劳力。1959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撤销军事建制,管理体制规模缩小,改生产大队为管理区(基本相当于以后的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实行管理区、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全县有5个大公社。4月,黟县及石台县的安凌公社划归祁门,祁门新增黟城、际联、美溪和安凌4个公社,原属黟县黟城公社的渔亭片并入祁门金字牌公社,至此全县有9个大公社,下辖43个管理区。 1960年初,县委决定将原来的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又调整为生产大队。自公社成立至1960年,人民公社曾一度实行生产、生活资料公有化,产品收入按需分配,社员生活实行“伙食供给制”。各村大办公共食堂,生活要求集体化;生产实行“大兵团作战”,只图场面壮观,不问实际效果的大呼隆生产。并推行农活标准化,工具机械化,产量放“卫星”等不切实际的要求。3年来共无偿平调劳动力104754个(劳动日)、土地4582亩、资金166063元、房屋750间、粮食342.35吨、耕牛309头、家畜2316头、木材13612立方米、农具4325件 。祁门农村受浮夸风、“共产风”、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和瞎指挥风等不正之风危害,加之自然灾害的侵扰,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力遭到破坏,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由于严重缺粮,导致饥荒发生,在食堂就餐的社员口粮标准逐渐降低,口粮不足,以瓜菜充饥,又无油下锅,造成社员营养不良,浮肿病流行和人口大量外流及人口非正常死亡。1959年至1961年3年内,全县有相当数量的非正常死亡人口 。

对人民公社运动中存在的问题,中央已有所察觉。面对严重的经济困难,安徽一些地方的农民创造出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办法,以应对困难局面。中共安徽省委经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做法,于1961年3月作出《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全省开始推行“责任田”。不久,这一办法受到毛泽东的批评,又于第二年进行改正。1961年10月,公社规模缩小,全县设25个公社(此时黟县从祁门划出,恢复建制)、159个生产大队、1108个生产队 。年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改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浮夸风、平调风、瞎指挥、强迫命令等风气受到批判和纠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以调动,农业生产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9月20日,县委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根据“农业六十条”,进一步强调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均由生产队负责,生产队实行班组分工、定额包工、按人定工分、死工活记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拨给农民少量自留地,允许农民自主经营。祁门此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延续至1983年底,基层行政体制改革、恢复乡镇建设,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方才正式结束。

摘自《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祁门县历史第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