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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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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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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0559-4505032
详细地址: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祁门县新城区新兴西路和祁红大道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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