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7222/202411-00013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箬坑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1-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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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回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11-11 11:0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