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983/202212-00029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其他,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古溪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2-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作者:古溪乡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30 14:42 信息来源:祁门县古溪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4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3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184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1084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98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40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840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790元)。

2.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均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祁门县民政局       祁门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