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芦溪乡村级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乡村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现将《芦溪乡村级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门县芦溪乡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芦溪乡村级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干部差旅费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参照《祁门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祁财行〔2018〕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乡村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村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村级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工作地之外(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第四条村级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乘坐汽车、火 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 汽车) |
出差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高铁/动车二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 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村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为有利于工作开展,又避免公车资源浪费,对黄山市范围内 中短途出差和县域内(含村委会至县城)公务出差,可实行交通费综合定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同次出差2人的按标准85%补助,3—5人的按标准70%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发生的公交、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 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乘坐(驾驶)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出差的, 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同性别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公出差时,按照勤俭节 约的原则,单位要加强管理,无特殊原因外,一般情况下合住标准间。
第十五条根据出差目的地的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省级 城市(含直辖市、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主城区、地市级及以下城市主城区(非省级、地市级城市主城区)和乡镇三类分别规定住宿费限额开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住宿的,应 当向住宿安排单位交纳住宿费。个人未交纳住宿费的,单位不予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根据出差目的地的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和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外出差的,按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具体 标准为:省级城市(含直辖市、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主城区100元、地市级城市主城区80元、一般乡级(非省级、地市级城市主城区)60元。
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内出差,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和规定 为:市内(不含本乡)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
第十九条到黄山市外(不含石台乡、东至乡、江西浮梁搭界乡镇) 乘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在第十八条伙食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 当向就餐安排单位交纳餐费。个人未交纳餐费的,单位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本单位所在地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根据出差目的地的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差 人员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和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外出差的,按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具体 标准为:省级城市(含直辖市、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主城区80元、地市级城市主城区50元、一般乡级(非省级、地市级城市主城区)30元。
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按20元包干 使用。
本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按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个人未交纳相关费用的,单位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一天内(日历)到多个目的地出差的,按目的地最高限额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得多地累计报销。
第二十五条乘坐(驾驶)单位公务车辆出差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但因特殊情况(如车辆出现故障、单双号限行等)无法使用公务车辆时,可凭票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先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 制出差审批单(见附表3),并经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一次一结报,严禁多次出差费用合并报销或者一次出差费用分开报销。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和活动通知等相关凭证。除当天往返、参加会议、培训和活动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补助。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 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采取中短途城市间交通费综合定额出行的,按标准包干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为鼓励节俭,实际住宿费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给予出差人员实际节支额的50%奖励补助(同住的同等享受)。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和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伙 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和规定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和规定报销。执行中短途定 额包干的不得再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除不具备条件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应当使用银行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 支,对未经批准、无正规有效票据(如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村级须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予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所属二级单位的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向派出纪检组报告。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 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嫁。
第三十二条乡级财政、纪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开 展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 转嫁差旅费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给予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上级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严重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委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和活动,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活动期间不得再报销住宿费、 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主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和活动期间单位按 乡三类会议费相关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和活动往返当天,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统一安排公务车辆随同前往的,单位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由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旅游营销、招商引 资、信访等活动,由牵头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后,可以统一由牵头 单位据实报销,严禁重复报销。
第三十七条村级机关审计、评审、协助办案,巡察、以及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芦溪乡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综合定额包干标准表
单位:元、公里、人
目的地 |
综合定额标准 (单程) |
备注 |
黄山区 |
120 |
1、到三区四县及各乡镇起始点为县政府所在地; 2、到村组的起始点为乡政府所在地; 3、2人同时出差按标准85%补贴,3人至5人按标准70%补贴。 |
歙县 |
80 |
|
徽州区 |
73 |
|
屯溪区 |
64 |
|
休宁县 |
47 |
|
黟县 |
30 |
|
安凌镇 |
45 |
|
新安镇 |
39 |
|
箬坑乡 |
39 |
|
阜峰镇 |
28 |
|
古溪乡 |
33 |
|
闪里镇 |
30 |
|
历口镇 |
30 |
|
芦溪乡 |
26 |
|
渚口乡 |
20 |
|
祁红乡 |
20 |
|
溶口乡 |
20 |
|
平里镇 |
14 |
|
塔坊镇 |
8 |
|
大坦乡 |
10 |
|
柏溪乡 |
10 |
|
金字牌镇 |
8 |
|
小路口镇 |
8 |
|
奇口村 |
10 |
|
查湾村 |
10 |
|
芦溪村 |
10 |
附件2:
芦溪乡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省份 |
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备注 |
|
省级城市(含直辖市、单列市和 省会城市)主城区 |
地市级及以下 城市主城区 |
||
北京 |
500 |
|
乡镇到县城住宿标间标准为每天220元,不享受节支住宿限额奖励 |
天津 |
380 |
|
|
河北 |
350 |
300 |
|
山西 |
350 |
300 |
|
内蒙古 |
350 |
300 |
|
辽宁 |
350 |
300 |
|
大连 |
350 |
|
7-9月上浮20% |
吉林 |
350 |
300 |
|
黑龙江 |
350 |
300 |
7-9月上浮20% |
上海 |
500 |
|
|
江苏 |
380 |
300 |
|
浙江 |
400 |
300 |
|
宁波 |
350 |
|
|
安徽 |
350 |
300 |
|
福建 |
380 |
300 |
|
厦门 |
400 |
300 |
|
江西 |
350 |
300 |
|
山东 |
380 |
300 |
|
青岛 |
380 |
|
7-9月上浮20% |
河南 |
380 |
300 |
|
湖北 |
350 |
300 |
|
湖南 |
350 |
300 |
|
广东 |
450 |
300 |
|
深圳 |
450 |
|
|
广西 |
350 |
300 |
|
海南 |
350 |
300 |
11-2月上浮30% |
重庆 |
370 |
300 |
|
四川 |
370 |
300 |
|
贵州 |
370 |
300 |
|
云南 |
380 |
300 |
|
西藏 |
350 |
300 |
6-9月上浮50% |
陕西 |
350 |
300 |
|
甘肃 |
350 |
300 |
|
青海 |
350 |
300 |
6-9月上浮50% |
宁夏 |
350 |
300 |
|
新疆 |
350 |
300 |
|
附件3:
芦溪乡 村出差审批单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姓名、职务 |
|
||
出差起止日期 |
|
是否自带车辆(车牌号码) |
|
出差事由及目的地 |
|
||
财务监督审核意见 |
|
||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
注:本表为出差报销依据,并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差旅费报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