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和省、市《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升农村敬老院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敬老院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推动农村敬老院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县确定供养标准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除财政补助资金外,还包含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等收入。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初审。
(1)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区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市、区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逐步提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推进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化、定额化,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二)实施内容
1、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今年根据我县敬老院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现状,确定18个乡镇敬老院为二星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2、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 2017年,我县执行二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
3、省级实施以奖代补。省级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地实际供养水平、床位利用率、等级评定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实行以奖代补分配。以奖代补分配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三)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逐步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由县民政、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制定和完善县级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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