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710X/202409-00015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4-09-24
发布机构: 祁门县大坦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24
生效日期: 2024-09-24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政〔2024〕4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作者:祁门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9-24 15:53 信息来源:祁门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101日至202554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烧香烧纸;

3.严禁吸烟、野炊、打火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炼山、烧木炭、烧茶棵枝、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塝杂草;

5.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使用枪械狩猎、施工爆破和实弹射击;

6.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4512657451389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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