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305-00166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大坦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部门解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祁门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17:15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祁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祁政秘〔2015〕61号)自2015年8月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强化宏观调控、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近年来国家对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4日,我委参照《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黄政办〔2022〕31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启动了修订工作。2022年7月14日,完成《祁门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初稿),征求县财政、县审计、市农发行、县粮食购销公司等相关单位意见,2023年3月28日收齐了各方意见,形成《祁门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县发展改革委党组会研究、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及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后,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2023年5月9日通过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5月24日,《祁门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祁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祁政秘〔2015〕61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考虑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一是改革完善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在县级粮食储备管理改革中,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并提出了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等新要求。

二是层层压实粮食安全责任。2016年以来,国家连续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充分发挥县政府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规规章新要求。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要求及我县实际,构建我县完备的粮食储备管理法律体系。

四是高质量做好我县粮食储备工作。从数量看,目前我县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已显著扩大。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十四五”期间我县地方政府储备的规模还将进一步增加。从质量看,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粮食储备质量的抽检力度持续增加,粮食储备质量管控日益重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3条,包含总则、储备计划、储备储存、储备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企业储备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明确制定依据,储备种类,管理原则及管理职责划分。规范县级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细化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储备储存资格审核管理、质量要求,明确承储企业不得有的行为,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进一步严格县级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原则、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更新处罚标准,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增加企业储备有关规定,包括指导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和鼓励建立合理商业储备。

五、重点措施和立法亮点

一是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承储企业是管理县级政府储备的责任主体;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监督职责,增加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责;强化县人民政府的辖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以及储存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的协管职责。

二是增加管理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出台的文件,增加了储备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市级储备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新要求。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纳入调整范围。

三是调整问责力度。依据上位法更新了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政策有不清楚之处,可向祁门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4521306(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