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计划生育家庭奖特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和特别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特扶资金”)管理,确保奖特扶资金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特扶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特扶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奖特扶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奖特扶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奖特扶对象资格、核实奖特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特扶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特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特扶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奖特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及时将资金拨付农村局“一卡通”账户,县农村局按“一卡通”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两项制度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助制度进行扩面,即农村独(双)女家庭奖励扶助年龄从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
农村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
4、年满55周岁。
具体问题由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另增加每人每年240元奖励扶助金 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扶扩面对象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发放。
特别扶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2017年对计生特别扶助民生工程提标:一是市级对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扶助金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60元,二是县财政对伤残对象每人每年提高500元特扶金标准,即每人每年3240元提高到374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三是对计划生育手术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分别提高至400元、250元、130元标准。
第三章 奖特扶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奖特扶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各负担50%;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县奖扶扩面对象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国家标准,中央和省财政各负担50%,子女伤残的特扶对象提标资金由县级全额承担,对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提标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提标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
第十条 奖特扶资金由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账户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一条 中央、省奖特扶资金到位后,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特扶对象个案详细信息(含电子档案)提供给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到户到人,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二条 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第四章 奖特扶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建立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家庭奖特扶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特扶范围和奖特扶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特扶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五条 对骗取、冒领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央、省对地方专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 奖特扶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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