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路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路口镇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镇属机关各单位:
《小路口镇殡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路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小路口镇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镇、村包组干部在每季度召开的户长会上,要认真宣传殡葬改革政策,落实好移风易俗等村规民约,及时将上级有关殡葬改革政策和有关倡议宣传到组。
第二章 切实加强土葬管理
第四条 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乡镇、村可建立生态、环保型公益性公墓,公墓内的木棺应平地深埋。
第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六条 严禁在铁路、公路沿线、河流沿岸和风景名胜旅游区(点)、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葬坟。
第七条 乡镇、村对治理乱埋乱葬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作用,将治理乱埋乱葬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村规民约之中,形成整治管理和监控网络。
第三章 依法规范丧葬管理
第八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埋葬遗体木棺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九条 凡是各村有人去世,核实信息后,村书记、村民政专干和村两委包片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上门了解安葬情况,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公民去世原则上一律进公墓安葬,村级公益性公墓建成之前,作为过渡期,允许农村居民死亡后以节地生态葬方式在集中葬坟点或可葬区安葬。
村里掌握情况后第一时间上报镇民政专干,镇民政专干及时向镇分管领导及包村领导报备。
第十条 对于村上门劝导不听,村书记立即上报镇分管及包村领导,由分管及包村领导带领镇包组干部、村两委干部共同上门劝导。
第四章 明确殡葬责任及奖惩
第十一条 对于本村村民死亡,村里未及时发现上报的(超过24小时),将对村书记、村民政专干、村包片干部进行约谈问责。
第十二条 村里已获悉死亡信息并按时上报,但未及时上户劝导监督导致坟墓乱埋乱葬(我镇特指:不得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重点项目[目前指晨光村鸟巢雾培采摘基地、晨光村葡萄采摘基地、双莲村姑姑部落种植基地、双莲村杨屋里研学基地]、景区周边、高铁高速可视范围内硬化大墓)的,每发生一起,将分别扣除村书记、村民政专干、村包片干部部分绩效(年底党委会另行研究制定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 镇包组干部没有及时协助村上门做工作,导致乱埋乱葬行为发生的,镇包组干部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村里已上报分管领导和包村领导请求协助上门做工作,分管领导和包村领导未及时上户协助劝导的,将对分管领导和包村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四条 为鼓励村民落实国家殡葬改革制度,对选择葬在三沿五区及村组道路可视范围外的户主一次性给于1000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小路口镇为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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