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21〕10号)、《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黄财农〔2021〕263号)、《关于做好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条件及标准
(一)支持转移就业政策:对实现跨省务工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年600元外出务工交通补贴;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地市务工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年300元外出务工交通补贴;在我市范围内其他县区务工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年100元外出务工交通补贴。一年内申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支持吸纳就业政策:对企业与脱贫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脱贫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各类经营主体、就业帮扶基地与脱贫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脱贫劳动力岗位补贴。根据新吸纳就业6个月以上脱贫劳动力人数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数,给予各类经营主体、帮扶基地每人3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照实际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补贴(下同)。
(三)支持就业帮扶车间政策:
在车间内就业的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比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各项补贴;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予脱贫劳动力就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脱贫劳动力人数,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帮扶车间补助。
(四)支持乡村公益性岗位或居家就业政策:对在人社部门管理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脱贫人口,给予脱贫人口岗位补贴以及人身意外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0元。对其中稳定安置脱贫人口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一次性补助,。
对在乡镇辖区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实现居家就业的脱贫劳动力,给予就业补助,补助金额为每人每月500元。对组织脱贫劳动力居家就业成效较好的单位或实体,可参照前款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3000元。
第三条 资金支付范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资金。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前款政策中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均指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16-59周岁脱贫劳动力和60周岁以上脱贫劳动者。
2、对弄虚作假、冒领套取资金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套取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因个人或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申报的,不再进行补报。
4、以上政策相关申报程序和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脱贫奖补政策的通知》(祁人社秘〔2019〕548号)、《祁门县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祁政办〔2020〕21号)执行,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政策相关申报程序按照《关于优化调整祁门县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政策的通知》(祁人社秘〔2021〕222号)执行。
5、本办法由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就业帮扶政策继续发挥实效,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就业补助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管理有关规定,把资金用实、用足、用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