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7011/202309-00027 信息分类: 促进就业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机构: 祁门县闪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7 09:53 信息来源:祁门县就业人才服 阅读次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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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01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02

申请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03

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工作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用人单位要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