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4MB19593014/202011-0001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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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祁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0-11-16
生效日期: 2020-11-1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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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局长黄胜解读】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政策解答

作者:祁门县退役军人局 发布时间:2020-11-16 15:47 信息来源:祁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次数:

1.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党组书记、局长黄胜: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2.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党组书记、局长黄胜: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党组书记、局长黄胜: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4.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党组书记、局长黄胜:按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 (参务(2013) 360号) 的规定办理。具体是:

(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 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 .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

(2)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

(3)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地方安置部门审核时需要查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对象提供有关原件。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不批准易地安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5.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党组书记、局长黄胜: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