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祁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祁门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县委编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4日
祁门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进一步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编办〔2020〕60号)、《关于印发<黄山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编办字〔2020〕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构建“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的部署要求,按照上下联动、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行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清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部门职能或事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予调整的。
清单事项发生变化主要是指新增、承接、取消、下放、整合、拆分、重启清单事项,以及事项的依据、类型等要素调整。
第四条 县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权限和程序。
(一)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调整事项,涉及省市县乡同一事项调整的,根据省市调整情况,乡镇、县相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到位,向县委编办书面备案,并在乡镇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开调整情况。
仅涉及市县乡事项调整,由县委编办报市委编办同意后,乡镇、县相关部门按程序调整并公开。
(二)依据市级地方性法规和市县政府决定拟调整清单事项的,乡镇、县相关部门应当在上述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县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委编办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审核;由县委编办报市委编办同意后,相应调整县乡清单目录并督促乡镇、县相关部门按程序公开。
(三)仅涉及清单要素调整的,乡镇、县相关部门应当在依据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委编办审核,并经市委编办同意后,由乡镇、县相关部门按程序调整并公开。
第五条 县乡清单年度集中调整权限和程序。
(一)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每年一季度集中调整,与省市同步开展、压茬推进。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在严格对照省委编办制定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统一规范指导目录或相关要求的同时,汇总上一年度以来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因其他情形需要调整清单的,一并研究提出本乡镇本部门清单调整意见。
(二)县委编办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初审,形成动态调整工作报告报上级编办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县政府文件公布实施县乡政府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年度版本。
对不涉及市级地方性法规和市县政府决定调整事项的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年度版本,按县政府文件会签程序印发公布。
(三)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年度版本公布后,县委编办在 15 日内将本级文件原件及清单完整内容电子版报市委编办备案。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发布清单调整情况,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公布调整后的各类清单事项内容、办事指南、运行监督等具体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 未经批准,各乡镇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共祁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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