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祁门县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办将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除上述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四)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将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本办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本办接受祁门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辖区范围内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