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发布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现就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办公室或经办负责人初审、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终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原则,确保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准确、合法、合规。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环节
(一)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1.公文类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公文类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应明确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公文,报批前应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属性须为此件公开发布,公开时配套政策解读材料同步发布。
2.非公文类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制,即办公室或经办负责人初审、单位分管负责人复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终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已经履行报批程序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目录的信息除外。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公开属性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查拟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受理审查。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需要补正、是否属于重复申请等内容。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对重复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对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乡镇各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2.答复审查。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拟答复意见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申请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是否履行了征求意见等程序,答复意见是否合法等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乡镇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工作中,应当实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依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7.政府信息中含有党务信息的,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规定,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
8.其他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以上第1、2、3项属于绝对不予公开事项,第4、5、6项属于相对不予公开事项。各地各部门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监管,将信息发布审核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办公室(经办)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
(一)初审。由办公室(经办)负责人承担,负责把好政府信息的语言文字关,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避免出现错敏词、病句、文字表述不规范等低级错误。
(二)审核。由单位分管负责人承担,在全面了解信息内容的基础上,从更高角度对内容的中心主题、质量和表现形式等,进行原则性审核。
(三)终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从全局的角度进行最后审核把关,并确定是否作为政府信息上网发布。
县政府办公室、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三审”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务公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等有关规定的,取消评选评优资格,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