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847575/202408-00010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 2024-08-2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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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作者:祁门县残联 发布时间:2024-08-21 10:08 信息来源:祁门县残疾人联合会 阅读次数: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佩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1.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2.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3.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4.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5.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6.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7.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8.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三、肢体残疾的分级

(一)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四)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mm;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小于或等于1300mm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