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驻祁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精神,现就我县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年审及保障金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二、征缴范围及对象:县直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黄单位)。
三、征缴时间和程序: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
(一)2022年度已安排残疾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驻祁单位),须于2023年3月5日—4月15日内填写《祁门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并在网上进行申报。首次办理用人单位要先注册,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1.网上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皖事通办”(https://www.ahzwf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并进入,选择所属办事区域进入,点击登录,注册法人账户后,凭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点“在线办理”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通过“我要申报”进入系统录入2022年度残疾人用工情况。
2.网上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进行办理。
(二)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报送纸质材料: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提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表格下载网址:https://cl.huangshan.gov.cn/zxzx/tzgg/8990829.html)及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残疾职工残疾证件、残疾职工工资表、祁门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社会保险相关材料,4月20日前将以上7项资料纸质版报送县残联教就办(县残联二楼,电话4527502、QQ1439824911),经审核后,祁门县残联教就办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定用人单位已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公示后提交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年审所安排的残疾人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过期证件请及时更换新证,否则无法办理年审。
2.未安置残疾人或已安置残疾人就业而未给残疾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自行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4月20日起县残联和国家税务总局祁门税务局将陆续对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用工情况进行检查。
四、缴纳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所属税务机关发现用人单位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予以警告,下达催缴文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
附件:祁门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祁门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2023年3月5日
附件
祁门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二0二二年度)
填报单位(公章): 计量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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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 情 况 |
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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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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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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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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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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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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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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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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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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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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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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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情 况 |
从业人员 |
从 业 残 疾 职 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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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在岗 职工 |
其 他 从业人员 |
合 计 |
性 别 |
残 疾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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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女 |
视力 |
听力 |
言语 |
肢体 |
智力 |
精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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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联系人”指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办事人员。2、“主管部门”指法人单位行政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填“无”。3、“单位性质”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4、“经济类型”指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其他。5、“从业人员”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6、“残疾类别”指本人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注明的残疾类别。
关于做好2023年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pdf,
祁门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doc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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