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847567/202311-00002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3-11-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000000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点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23-11-03 10:07 信息来源:祁门县气象局 阅读次数:
   十一、《条例》对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及时准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做好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加强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规范预报、预警行为。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加强灾害信息传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和播发设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十二、《条例》对规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  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 。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及时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灾害级别或者解除应急措施。(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第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等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规范各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 。规定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救灾物资供应和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公用设施运行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农业抗灾指导、水量调度等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十三、《条例》对建立政府领导、社会共同参与的灾害防御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机制是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建立联防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气象灾害防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第四条、第六条) 
   第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实施的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渔场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政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十四、《条例》确立了哪些主要法律制度? 
   答:《条例》共确立了:适用范围;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制机制;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风(沙尘暴)、龙卷风灾害预防措施;台风灾害预防措施;降雨、降雪、冰冻灾害预防措施;高温预防措施;大雾、霾预防措施;雷电灾害防御措施;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气象灾害信息员;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等十六项主要法律制度。 
   十五、《条例》是如何规定其适用范围的? 
   答: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条例》在适用范围和“气象灾害”的界定与《气象法》保持了一致。《气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条例》第二条规定与此保持一致。 
   另外,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虽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但是《防洪法》、《防汛条例》、《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为了处理好气象灾害与衍生、次生灾害之间,以及《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作出了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六、《条例》对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制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涉及气象、水利、农业、规划、国土、交通、财政、电信等部门和公共媒体,需要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必须由政府进行领导、组织和协调才能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 
   由各级政府综合统筹、指挥,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机制,从而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落到实处,可以高效应对灾害,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十七、《条例》对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区划是如何规定的? 
   答:气象灾害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是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中重要的环节,是“灾前降低风险”这一阶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气象灾害普查是依据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开展的气象灾害全面的调查活动,主要内容是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气象灾害隐患和防御的薄弱环节。 
   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是根据气象灾害普查结果以及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的区域划分,它基于灾害风险理论及气象灾害风险形成机制,构建各类气象灾害风险评价的框架、指标体系、方法与模型,对各类气象灾害风险程度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借助GIS绘制相应的风险区划图系,并加以评述,提出相应的防御措施,是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的重要依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上述规定,明确了气象灾害普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等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气象部门灾害风险管理的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十八、《条例》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如何规定的? 
   答: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一定时期内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加强领导,落实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目的是贯彻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方针,针对当地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和防御的重点,明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务、措施,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序进行,并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实《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任务,目前《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已编制完毕,并已正式公布。 
   《条例》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规划的效力。 
   十九、《条例》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的突发公共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特定计划或方案。编制应急预案是我国“一案三制”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基础,《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在坚持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历史经验,遵循客观规律,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和预案性质,设计为国家、省、地、县四级以及每级可包含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四个级别五个层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国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和控制气象灾害发生或扩大的第一道防线。 
   尽管目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还要看到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部分地方有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尚未提升为政府专项预案,预案启动后无法协调安排气象灾害相关部门的应急任务;二是应对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气象灾害,没有建立以气象预警信号为先导的联动机制;三是缺乏预案启动和领导协调多部门联动的机制和相应的组织保障,还存在各地方、各部门各自应对的情况,灾害应对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不够、相互配合还存在问题,增加了应对处置成本。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这些规定确立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各级政府专项预案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 
   二十、《条例》对大风(沙尘暴)、龙卷风灾害预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发生时,常吹倒不牢固的建筑物、高空作业的吊车、广告牌、电线杆、帐房等,造成财产损失和通讯、供电的中断。尤其是龙卷风,尺度虽小但破坏力极大,往往使成片庄稼、成万株果木瞬间被毁,令交通中断,房屋倒塌,人畜生命遭受损失。此外,可加剧其他自然灾害的危害:如大风能加快荒漠化进程;沙尘暴会加重影响区的大气污染程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风、沙尘暴、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对我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影响日趋加重。 因此,《条例》规定,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明确要求大风(沙尘暴)、龙卷风的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