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点解读之三
二十一、《条例》对台风灾害预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台风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主要来自三个方面:⑴强风:⑵暴雨:⑶风暴潮。当台风登陆时,一般均伴有台风增水,当台风增水与天文大潮叠加时,情况就更加严重。
2006年08号超强台风“桑美”(Saomai)于8月10日l7时30分在浙江苍南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速有60米/秒(17级),强度之强为近50年来所罕见,为建国以来登陆我国大陆强度最强的台风。它给浙闽交界沿海部分地区带来毁灭性的破坏,大量进港避风的渔船损坏沉没,数百人罹难,成为1996年以来登陆台风中因大风造成伤亡最惨重的一个台风。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福建、江西、湖北等省,共有665.55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83人(其中福建276人,浙江204人),紧急转移安置180.16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8.99万公顷,绝收面积3.62万公顷,倒塌房屋13.72万间,损坏房屋52.28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96.58亿元。
因此,《条例》规定,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明确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台风的预防工作。
二十二、《条例》对降雨、降雪、冰冻灾害预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降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液态降水——降雨;第二种是固态降水——降雪或降冰雹等;第三种是高空过冷却水降落在近地面物体上形成的冻雨。
大雨、暴雨或持续降雨容易导致渍涝、洪涝或者山洪、地质灾害。如2006强热带风暴“碧利斯”特大暴雨在湖南东南部引发山洪、泥石流,造成417多人死亡,109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78亿元。
雪灾亦称白灾,是因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成灾的自然现象。雪灾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交通、通讯、输电线路等生命线工程,对畜牧、牧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造成威胁。
冰冻对电力、交通、通信、农业、林业及人民群众生活均有严重影响。2008年1月,我国南方大部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此次冰冻天气影响范围广、强度大、持续时间长、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全国20个省(区、市)先后遭受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冰冻灾害对电力、交通运输、农业及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据统计,这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过程共造成1亿多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590多亿元。
为了有效地预防雨、雪、冰冻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二十二、《条例》对高温预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35℃。日最高气温连续3天以上≥35℃的日数作为持续高温的指标。高温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还由需水量和用电量增加,给水利、电力、交通运输、工矿企业等部门的生产活动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高温也加重了部分地区旱情的发展,导致出现严重的伏旱,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危害。如,2006年盛夏,重庆、四川盆地出现了195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为严重的高温热浪天气和特大伏旱,具有持续时间长且强度强的特点。
因此,《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要求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在高温期间,应合理安排劳动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高温酷暑出行和户外工作人员要采取防暑和防紫外线措施。
二十三、《条例》对大雾、霾预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雾、霾作为低能见度天气,会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影响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特别是大雾天气,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严重时造成城市交通瘫痪。据统计,大雾引发的交通事故,高出其他灾害性天气条件2.5倍,伤、亡人数分别占事故伤、亡总数的29.5%和16%。30%以上的航班延误或不正常飞行甚至一些有重大伤亡的恶性飞行事故都与大雾有关。
雾、霾天气还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可吸入颗粒物,易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哮喘、气管扩张出血、肺炎、甚至肺癌。
为了有效避免大雾、霾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二十四、《条例》对雷电灾害防御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雷电灾害被联合国十年减灾委员会列为“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被中国国防电工委员会称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
我国地处温带和亚热带地区,雷暴活动十分频繁。据中国气象局不完全统计,在1997-2008年12年间,全国每年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上千人,因雷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雷灾事故有391多起。仅2008年,因雷击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113起,雷击伤亡事故484起,造成446人死亡,经济损失近十亿元。
《气象法》、国务院“三定”规定均对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防雷减灾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了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管理职能和责任。
实践证明,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是可以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对设计、施工、维护等雷电防护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确保防雷安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如,防雷检测和工程资质认定确保了防雷从业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依法开展服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则从源头上杜绝了防雷安全隐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确保了防雷设计得到落实、防雷装置科学有效。
因此,《条例》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⑴有法人资格;⑵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⑷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⑸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五、《条例》对气象灾害监测是如何规定的?
答: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效益,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必须由政府进行领导、组织和协调才能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鉴于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具有突发性和发展迅速的特点,监测设施的机动性尤其重要。目前尽管我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基本实现了县县有站点(除西部地区外),但是缺乏机动性,特别是在灾害性天气高发区监测站点远远不能满足灾害性天气监测的需求。针对这种情况,《条例》对应急监测系统建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同时,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发挥所有气象台站和有关的单位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为各级政府防灾救灾提供更加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
《条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此外,考虑到灾害性天气不因行政区划而被分割,一次灾害性天气可以涉及多个行政地区,且对于重点区域如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极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暴雨造成的泥石流灾害在人口集区带来的损失远大于人烟稀少地区。
为此,《条例》规定了联合监测、重点区域监测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二十六、《条例》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防御和应对日益频发的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气象灾害有效预警和有效发布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因此,《条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二十七、《条例》对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农村、社区、厂矿、学校等基层一直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薄弱的环节,也是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明确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为了加强农村、社区、厂矿、学校等基层的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以加强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建设,延伸气象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八、《条例》对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是如何规定的?
答:广义的空间天气还包括空间碎片和电磁噪声等人工空间环境以及流星体。剧烈变化的空间天气状态所造成的灾害,即空间天气灾害。它对人类技术系统有非常严重的影响,可使卫星提前失效乃至陨落,通信中断,导航、跟踪失误,电力系统损坏,危害人类健康,已经开始成为危害经济社会和国防安全的气象灾害之一。
因此,《条例》对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也作出了规定,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二十九、《条例》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气象灾害涉及社会运行的各个层面,对各行各业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任何一个部门和单位都无法单独完成对气象灾害的有效控制。
为了建立高效快捷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从预警、响应到灾后恢复重建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处置能力,确实保证应急处置效能,《条例》第四章“应急处置”专章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做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按照这些规定实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可以使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防御由单纯靠政府发紧急通知、行政命令等方式,逐步转变为在信息资源共享之下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共同的自觉行动;可以形成部门联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防灾工作格局。
三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如何全力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要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座谈会、报刊、电视、电台、网站访谈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宣传《条例》的力度,让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知晓并了解《条例》,使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单位了解《条例》的规范内容,增强其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抓紧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以《气象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结合《条例》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已经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做好修订工作;对尚未出台的,要结合当地的立法计划和工作实际需要,把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抓紧制定,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第三,严格执行《条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地方、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解决《条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确保《条例》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在依法推进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得到全面实施。
答:台风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主要来自三个方面:⑴强风:⑵暴雨:⑶风暴潮。当台风登陆时,一般均伴有台风增水,当台风增水与天文大潮叠加时,情况就更加严重。
2006年08号超强台风“桑美”(Saomai)于8月10日l7时30分在浙江苍南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速有60米/秒(17级),强度之强为近50年来所罕见,为建国以来登陆我国大陆强度最强的台风。它给浙闽交界沿海部分地区带来毁灭性的破坏,大量进港避风的渔船损坏沉没,数百人罹难,成为1996年以来登陆台风中因大风造成伤亡最惨重的一个台风。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福建、江西、湖北等省,共有665.55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83人(其中福建276人,浙江204人),紧急转移安置180.16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8.99万公顷,绝收面积3.62万公顷,倒塌房屋13.72万间,损坏房屋52.28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96.58亿元。
因此,《条例》规定,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明确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台风的预防工作。
二十二、《条例》对降雨、降雪、冰冻灾害预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降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液态降水——降雨;第二种是固态降水——降雪或降冰雹等;第三种是高空过冷却水降落在近地面物体上形成的冻雨。
大雨、暴雨或持续降雨容易导致渍涝、洪涝或者山洪、地质灾害。如2006强热带风暴“碧利斯”特大暴雨在湖南东南部引发山洪、泥石流,造成417多人死亡,109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78亿元。
雪灾亦称白灾,是因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成灾的自然现象。雪灾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交通、通讯、输电线路等生命线工程,对畜牧、牧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造成威胁。
冰冻对电力、交通、通信、农业、林业及人民群众生活均有严重影响。2008年1月,我国南方大部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此次冰冻天气影响范围广、强度大、持续时间长、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全国20个省(区、市)先后遭受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冰冻灾害对电力、交通运输、农业及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据统计,这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过程共造成1亿多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590多亿元。
为了有效地预防雨、雪、冰冻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二十二、《条例》对高温预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35℃。日最高气温连续3天以上≥35℃的日数作为持续高温的指标。高温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还由需水量和用电量增加,给水利、电力、交通运输、工矿企业等部门的生产活动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高温也加重了部分地区旱情的发展,导致出现严重的伏旱,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危害。如,2006年盛夏,重庆、四川盆地出现了195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为严重的高温热浪天气和特大伏旱,具有持续时间长且强度强的特点。
因此,《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要求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在高温期间,应合理安排劳动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高温酷暑出行和户外工作人员要采取防暑和防紫外线措施。
二十三、《条例》对大雾、霾预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雾、霾作为低能见度天气,会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影响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特别是大雾天气,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严重时造成城市交通瘫痪。据统计,大雾引发的交通事故,高出其他灾害性天气条件2.5倍,伤、亡人数分别占事故伤、亡总数的29.5%和16%。30%以上的航班延误或不正常飞行甚至一些有重大伤亡的恶性飞行事故都与大雾有关。
雾、霾天气还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可吸入颗粒物,易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哮喘、气管扩张出血、肺炎、甚至肺癌。
为了有效避免大雾、霾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二十四、《条例》对雷电灾害防御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雷电灾害被联合国十年减灾委员会列为“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被中国国防电工委员会称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
我国地处温带和亚热带地区,雷暴活动十分频繁。据中国气象局不完全统计,在1997-2008年12年间,全国每年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上千人,因雷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雷灾事故有391多起。仅2008年,因雷击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113起,雷击伤亡事故484起,造成446人死亡,经济损失近十亿元。
《气象法》、国务院“三定”规定均对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防雷减灾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了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管理职能和责任。
实践证明,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是可以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对设计、施工、维护等雷电防护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确保防雷安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如,防雷检测和工程资质认定确保了防雷从业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依法开展服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则从源头上杜绝了防雷安全隐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确保了防雷设计得到落实、防雷装置科学有效。
因此,《条例》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⑴有法人资格;⑵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⑷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⑸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五、《条例》对气象灾害监测是如何规定的?
答: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效益,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必须由政府进行领导、组织和协调才能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鉴于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具有突发性和发展迅速的特点,监测设施的机动性尤其重要。目前尽管我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基本实现了县县有站点(除西部地区外),但是缺乏机动性,特别是在灾害性天气高发区监测站点远远不能满足灾害性天气监测的需求。针对这种情况,《条例》对应急监测系统建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同时,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发挥所有气象台站和有关的单位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为各级政府防灾救灾提供更加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
《条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此外,考虑到灾害性天气不因行政区划而被分割,一次灾害性天气可以涉及多个行政地区,且对于重点区域如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极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暴雨造成的泥石流灾害在人口集区带来的损失远大于人烟稀少地区。
为此,《条例》规定了联合监测、重点区域监测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二十六、《条例》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防御和应对日益频发的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气象灾害有效预警和有效发布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因此,《条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二十七、《条例》对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农村、社区、厂矿、学校等基层一直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薄弱的环节,也是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明确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为了加强农村、社区、厂矿、学校等基层的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以加强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建设,延伸气象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八、《条例》对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是如何规定的?
答:广义的空间天气还包括空间碎片和电磁噪声等人工空间环境以及流星体。剧烈变化的空间天气状态所造成的灾害,即空间天气灾害。它对人类技术系统有非常严重的影响,可使卫星提前失效乃至陨落,通信中断,导航、跟踪失误,电力系统损坏,危害人类健康,已经开始成为危害经济社会和国防安全的气象灾害之一。
因此,《条例》对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也作出了规定,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二十九、《条例》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气象灾害涉及社会运行的各个层面,对各行各业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任何一个部门和单位都无法单独完成对气象灾害的有效控制。
为了建立高效快捷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从预警、响应到灾后恢复重建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处置能力,确实保证应急处置效能,《条例》第四章“应急处置”专章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做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按照这些规定实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可以使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防御由单纯靠政府发紧急通知、行政命令等方式,逐步转变为在信息资源共享之下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共同的自觉行动;可以形成部门联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防灾工作格局。
三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如何全力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要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座谈会、报刊、电视、电台、网站访谈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宣传《条例》的力度,让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知晓并了解《条例》,使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单位了解《条例》的规范内容,增强其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抓紧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以《气象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结合《条例》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已经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做好修订工作;对尚未出台的,要结合当地的立法计划和工作实际需要,把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抓紧制定,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第三,严格执行《条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地方、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解决《条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确保《条例》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在依法推进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得到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