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847567/202304-00002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3-04-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气象法规解读:依法依规发布、传播气象信息

发布时间:2023-04-10 17:20 信息来源:祁门县气象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气象信息的社会传播秩序,现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1.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
  2. 互联网、通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单位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名称。
    3. 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
    4. 单位和个人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时,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5.有非法发布气象预报,以及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