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847567/201903-0000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9-03-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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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气象局关于做好2019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8 11:26 信息来源:祁门县气象局 阅读次数:

祁气字【04】号

  当前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将关于做好 2019年度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单位、场所或者设施应该安装防雷装置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

2、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和气象等公共服务的单位;

3、人员密集的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客运车站、景区等单位;

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档案馆、图书馆以及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防雷等级三类以上的企业、住宅小区和商住楼业主单位;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主动委托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并组织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安徽省内已取得检测资质单位信息公示网址:

http://www.ahqx.gov.cn:8091/xxgkweb/blue/showView.jsp?newid=38847(安徽省气象局)

三、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要求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我县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前,应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防雷装置,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管与责任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县防雷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对全县防雷装置各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有关单位或企业要切实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畅通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渠道并及时广泛传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防雷检测的,有防雷装置不开展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有关规定,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祁门县气象局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电话:0559-45187844518716

特此公告。

                                     祁门县气象局

                                    201938

附件:
关于做好2019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公告.doc【24.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