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4MB1902938M/202604-00002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6-04-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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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回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6-04-01 15:0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自202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