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4MB1902938M/202603-00002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6-03-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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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起,是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03 08:4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