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4MB1902938M/202508-00001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8-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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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后还可以变更为一般计税吗?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8-04 10:3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上述政策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