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4MB1902938M/202308-00008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8-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10:5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阅读次数: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