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安监局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JH036 发布时间:2018-05-09 00:00 信息来源:2011-11-29.0.0. 0. 0 阅读次数: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局机关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和《祁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局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信息公开的原则
    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三、信息公开的范围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安全监管工作中直接面对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公开。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本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上级部门及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五、公开的形式、方法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2、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4、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5、除网上公开外,还可以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等形式或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1、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进行及时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2、监督检查制度
   成立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
    3、年度报告制度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③咨询和投诉情况;④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⑤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⑦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再予以公开。
    5、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机制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6、依申请公开制度
确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7、投诉举报制度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协调发布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9、考评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一并进行考核,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评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相挂钩。
    10、社会评议制度
    通过问卷评议、代表评议等途径开展社会评议,及时汇总,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11、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如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4513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