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安徽省河湖水系较多,郯庐断裂带贯穿全省,具有洪涝、地震等灾害风险。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受威胁、受灾群众转移避险和避难安置工作的关键载体,具有防范化解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立当下、管长远、利长久,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规划、高标建设、有效管护使用,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体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制,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确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职责范围,并强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明确应急避难宣传教育和演练要求。
二是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明确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重点内容、确立资源共建共用理念、规定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范围、要求科学划分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域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和物资、规范引导性标志标识设置等。
三是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单位负有定期检查维护场所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等职责,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具体承担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场所管理维护等工作并开展场所定期评估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关闭程序和保障措施。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场所启用和关闭后应当做好相应保障工作,促进场所平急功能顺利转换。
三、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祁门县应急局桂国锋 政策咨询电话:451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