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陈建中中医(综合)诊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履行方式 | 处罚名称 |
| 陈建中中医(综合)诊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PDY702724******19D2122 | 陈*中 | 祁市监处罚〔2026〕23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在上述3盒齐友舒®塞来昔布胶囊超过有效期后仍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供货商发票附件单,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实际使用等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规定,以及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和第二十条“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所获收入3%以上30%以下罚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齐友舒®塞来昔布胶囊3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1.000000 | 0.004500 | 2026/3/31 | 2027/3/31 | 2029/3/31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三年 | ****** | 2026/3/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建中中医(综合)诊所使用劣药案 |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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