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877386/202511-00025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1-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市监处罚〔2025〕86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金东茶厂)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15:02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履行方式 处罚名称
祁门县金东茶厂 普通合伙企业 91****** 黄才旺 祁市监处罚〔2025〕86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生产的茶叶标签中使用名称“龙井绿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等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5850元,上缴国库。  0.585000 0.000000 2025-11-10 2026-2-9 2026-2-9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1 三个月 341024 2025-11-10 公开 行政处罚 祁门县金东茶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