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黄山市祁门县轻化实业总公司)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履行方式 | 处罚名称 |
| 黄山市祁门县轻化实业总公司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91******1517877369 | 张纳忠 | 祁市监处罚〔2025〕9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规定。 | 一、当事人在对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充装过程中,未逐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第8.6.3.1条“(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公示的普通家用液化石油气瓶额定充装量为“净重:13.5kg/瓶”,但当事人将部分实际充装量未达到额定充装量的普通家用液化石油气按公示价格进行销售,变相提高了液化石油气的单价,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现为2010年12月4日版第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规定,构成变相提高价格销售普通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等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5000元,上缴国库。 | 2.500000 | 0.000000 | 2025/11/12 | 2028/11/12 | 2028/11/12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三年 | ****** | 2025/11/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黄山市祁门县轻化实业总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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