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久芝堂美容店)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履行方式 | 处罚名称 |
| 祁门县久芝堂美容店 | 个体工商户 | 92******MA2UJ0UU8Q | 王金梅 | 祁市监处罚〔2025〕92号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及第三款“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甲油胶为顾客提供美甲服务,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甲油胶)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等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规定,以及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标准:……减轻: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进行减轻处罚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一、警告; 二、没收上述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59支YREL魅彩系列可卸甲油胶; 三、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
0.400000 | 0.039100 | 2025/11/17 | 2028/11/17 | 2028/11/17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三年 | ****** | 2025/11/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祁门县久芝堂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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