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877386/202511-00035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1-1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市监处罚〔2025〕99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燃料公司)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1-18 11:13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履行方式 处罚名称
祁门县燃料公司 法人 91******7668600631 王建明 祁市监处罚〔2025〕99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规定 当事人将部分实际充装量未达额定充装量的气瓶按公示价格售出,变相提高了单瓶液化石油气的价格,该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所指的以短尺少秤手段变相提高价格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规定,构成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等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00000  2025/11/17 2028/11/17 2028/11/17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092877386X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092877386X 1 三年 ****** 2025/11/18 公开 行政处罚 祁门县燃料公司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