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祁门县燃料公司 |
法人 |
91******7668600631 |
王建明 |
祁市监处罚〔2025〕99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规定 |
当事人将部分实际充装量未达额定充装量的气瓶按公示价格售出,变相提高了单瓶液化石油气的价格,该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所指的以短尺少秤手段变相提高价格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规定,构成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等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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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
0.000000 |
2025/11/17 |
2028/11/17 |
2028/11/17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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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祁门县燃料公司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