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美天见美容店)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履行方式 | 处罚名称 |
| 祁门县美天见美容店 | 个体工商户 | 廖琳莉 | 祁市监处罚〔2025〕91号 | 当事人作为美容美发机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等规定,应予处罚。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规定。 | 警告;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
1.警告; 2.没收前述94支SUUSEEGEL颜色胶; 3.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0.079676 | 2025/11/17 | 2028/11/17 | 2028/11/17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三年 | ****** | 2025/11/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祁门县美天见美容店经营未经进货查验、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颜色胶)案 |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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