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877386/202601-00030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1-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市监处罚〔2025〕101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钰轩商贸行)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1-19 11:59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履行方式 处罚名称
祁门县钰轩商贸行 个体工商户 92******MA2RWTG00R 汪* 祁市监处罚〔2025〕101号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淫秽、色情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广告对应的产品销量较少,案发后主动下架含违法内容广告的产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 2026/1/16 2029/1/16 2026/4/16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092877386X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092877386X 1 三个月 ****** 2026/1/16 公开 行政处罚 祁门县钰轩商贸行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