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祁门县钰轩商贸行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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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
祁市监处罚〔2025〕101号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淫秽、色情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广告对应的产品销量较少,案发后主动下架含违法内容广告的产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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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6 |
2029/1/16 |
2026/4/16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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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祁门县钰轩商贸行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