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山德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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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君 |
祁市监处罚〔2026〕10号 |
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当事人作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经营者,为获取服务费和达到品牌方控价目的,指使员工采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批量购买后退货等技术手段,对网络相关店铺进行控价,妨碍破坏网络相关店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正常运行,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前述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的规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交易订单详情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规定,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
10 |
/ |
2026/2/5 |
一年 |
2027/2/5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一年 |
****** |
2026/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黄山德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