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黄山花园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祁门新城花园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履行方式 | 处罚名称 |
| 黄山花园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祁门新城花园大药房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91******MA2WLLWA7F | 许* | 祁市监处罚〔2025〕105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和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与销售处方药,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和第四款“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等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进销记录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七十二条“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标准:……减轻: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1.警告(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
0.100000 | / | 2026/1/19 | 2027/1/19 | 2029/1/19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三年 | ****** | 2026/1/1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黄山花园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祁门新城花园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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