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877386/202602-00020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2-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市监处罚〔2026〕12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健康食品厂)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2-10 16:33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履行方式 处罚名称
祁门县健康食品厂 个体工商户 / 邓*华 祁市监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中秋酥饼,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4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70.4元,上缴国库。
1.000000  0.007040  2026/2/9 2029/2/9 2029/2/9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092877386X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092877386X 1 三年 ****** 2026/2/9 公开 行政处罚 祁门县健康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