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877386/202603-00011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3-1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市监处罚〔2026〕16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历口社锋五金店)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3-18 15:04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履行方式 处罚名称
祁门县历口社锋五金店 个体工商户 92******MA2NWF0E19 汪*锋 祁市监处罚〔2026〕1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线缆产品、包装标识未见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线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合格证标注“本品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强制性3C认证”。涉案线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线缆产品、包装标识未见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线缆20卷;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
3.处违法销售的线缆货值金额的0.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30元;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736元,上缴国库。
0.073000  0.000600  2026/3/17 2026/3/17 2029/3/17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092877386X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092877386X 1 三年 ****** 2026/3/17 公开 行政处罚 祁门县历口社锋五金店销售冒用质量认证标志、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