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祁山镇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履行方式 | 处罚名称 |
| 祁门县祁山镇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PDY702767******19B2001 | 余*礼 | 祁市监处罚〔2026〕22号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疗室内发现有2台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输液室、注射室、采血室、抢救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场所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提供证据等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 没收;罚款 | 1.没收涉案过期的YOUTAK LED医用内窥镜冷光源1台和过期的YOUTAK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1台;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5044.25 | 2026/4/1 | 一年 | 2027/4/1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一年 | ****** | 2026/4/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祁门县祁山镇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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