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历口社锋五金店)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履行方式 | 处罚名称 |
| 祁门县历口社锋五金店 | 个体工商户 | 92******MA2NWF0E19 | 汪*锋 | 祁市监处罚〔2026〕16号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线缆产品、包装标识未见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线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合格证标注“本品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强制性3C认证”。涉案线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线缆产品、包装标识未见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1.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线缆20卷;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 3.处违法销售的线缆货值金额的0.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30元;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736元,上缴国库。 |
0.073000 | 0.000600 | 2026/3/17 | 2026/3/17 | 2029/3/17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三年 | ****** | 2026/3/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祁门县历口社锋五金店销售冒用质量认证标志、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案 |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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