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0-01-23 00:00 信息来源:2020-1-2.8.28. 14. 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皖政务办〔2008 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是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工作机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要确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甄别、保密审查、回复等工作。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坚持依法、便民、分级受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五条 各单位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各单位要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附件1)的纸质文本,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文本。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当面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祁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各单位应认真核查申请人的身份,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书面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附件2)。

第八条 各单位对申请人要求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不出示上述要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3)。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各单位应认真审查相关的政府信息,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本单位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由县保密局、县法制办或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核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各单位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缺少联系方式等形式要件,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各单位要将该申请书登记后,自答复形成之日起留存一年。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要进行甄别处理,并按照下列情况答复申请人。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出具《主动公开查询告知书》(附件4),告知申请人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查询,并提供具体网址。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5),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6)。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7)。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补正申请内容告知书》(附件8)。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做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部分不予公开的事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9)。

第十四条 各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同时出具《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附件10)、《第三方意见征询单》(附件11)。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关费用,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8208号)办理,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祁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

3、不予受理告知书

4、主动公开查询告知书

5、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6、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8、补正申请内容告知书

9、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10、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

11、第三方意见征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