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修订)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属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由宣教信息中心和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具体工作。
四、局机关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责任领导。
五、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各科室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特殊重要信息由宣教信息中心会同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市保密局。
4.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协办科室同意后,按程序审批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宣教信息中心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会同局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答疑,宣教信息中心会同信息形成单位及时反馈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二、各科室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办责任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