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三条 环保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对外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1.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设置、行政职能、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2.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管理规定;
3.环境保护规划;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6.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7.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8.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9.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0.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1.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2.环保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13.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绿色学校;环境友好型企业等环境保护创建情况;
14.群众关心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报刊、广播、电视、办事指南、政府门户网站、祁门环境保护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一)政务公开事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于日常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临时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
(二)编制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信息名称、基本内容及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政务公开信息目录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三)各科室及时对本部门需公开的内容汇总整理,在规定时限内,报局政务公开实施机构审查后,统一公开。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局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五)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第七条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指导政务公开工作,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审查重要环境信息内容,督促检查政务公开的实施,定期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报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事宜。环境宣教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政务公开内容的初步审查、发布、更新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扬、表彰。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