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修订)
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修订)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祁门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及职责
受理部门:局办公室、宣教科
办理部门:局各科室、下属单位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组织、协调和保密审查工作,督促各科室(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各下属单位及时承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宣教科承担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事项的受理、登记、传输。
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承办答复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和答复途径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和答复可以通过递交、祁门县政府子网等市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等途径进行。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及要求
1.受理部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后,应及时登记,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要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等要件进行查看;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查看是否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理部门对已通过要件审查的申请,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填写申请信息公开办理交流单(附件2),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交流单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受理的申请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和保密审查意见后,经分管局领导批示后,转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办理(以下简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接到申请办理流转单后,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办理:
⑴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⑵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⑷对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充申请。
⑸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⑹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⑺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⑻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4.各部门承办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答复的政府信息,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办理并负责汇总后统一答复。
5.各部门承办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由承办部门提交局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人。
6.各部门承办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内容,须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才可答复申请人。其中网上申请办理公开的,应将电子文本转市宣教信息中心通过网络答复。各部门承办的所有依申请答复事项必须报局办公室备案存档。
7.各部门承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对一次要求公开多个内容的申请,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后,给予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细,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应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进行适当归并处理后,给予答复。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8.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申请人要求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也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等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应申请人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
1.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承办科室和下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2.各承办科室、各下属单位要认真按照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要求和程序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
3.对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将按照《祁门县环保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