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修订)

作者:JH028 发布时间:2017-07-28 00:00 信息来源:2017-7-28.0.0. 0. 0 阅读次数:

 

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修订)

为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属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指导和督促落实;
  2.定期对各处室、单位信息发布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和教育;
  3.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4.负责查处本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5.受理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局机关各科室和各下属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各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各部门不得以保密审查机制为由,拒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四、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1.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5.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信息制作和获取产生的部门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填写《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1),并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交市宣教信息中心进行登记。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牵头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协办部门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审查并按程序审批方可予以公开。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各承办部门报局办公室确定;局办公室仍把握不准的,应及时请示县保密局确定。
  4.各部门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并做好保密审查记录保存备查。
  5.宣教科负责办理通过保密审查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上传输发布工作。对各部门填写《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1)进行登记,汇总填写《祁门县环保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统计表》(附件2)。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承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依申请公开的期限内。涉及保密的,答复前应经局办公室保密审查。
  七、各部门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局办公室。造成泄密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因保密问题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